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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4)阿刑初字第26号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8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1月16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公寓1901室内将网上逃犯杨宝(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卢某某抓获,收缴透明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9包,红色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1包,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透明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11.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0.62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重0.0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经查,在哈西公寓1901室收集缴的毒品系被告人卢某某从一名叫“大群”(另案处理)的人处购买所得。经侦查,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甲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公寓1901室内将网上逃犯杨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卢某某抓获,收缴透明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9包,红色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1包,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透明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11.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0.62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重0.0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经查,在哈西公寓1901室收缴的毒品系被告人卢某某从一名叫“大群”(另案处理)的人处购买所得。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7月2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阿什河派出所接到特情举报,阿城籍浙江省警方网上逃犯杨某甲现藏匿于哈尔滨市哈西公寓,该人与涉毒人员来往频繁,我们接到信息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13年7月29日,在哈尔滨市哈西公寓抓捕杨某甲时,发现与其同时吸毒的卢某某有持有毒品嫌疑遂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0余包。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在浙江省绍兴市开游戏厅利用游戏机赌博,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和卢某某吸过二次冰毒,毒品的来源我不清楚。3、证人杨某甲乙的证言:我和杨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在一起吸食过二次毒品。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我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公寓住一个多月了,我和我女朋友佟某同住,我们一起吸食毒品,毒品是从一个叫大群的人手里买的,我从他手里买了20克左右,警察抓我时扣押的毒品都是我吸食剩下的,能有10多克。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报告。送检透明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11.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封口袋包装白色晶体重0.62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重0.0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6、刑事判决书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供认犯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贾传涛审判员  孙艳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衣姗姗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