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5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5994号原告王某,女。委托��理人孙美,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