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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贾怀春与韩光军、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怀春,韩光军,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202号原告贾怀春,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被告韩光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被告韩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怀春与被告韩光军、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怀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光军、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怀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怀春撤回对被告韩光军、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