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2号原告秦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蓝芝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福友审 判 员 宋笑嫣代理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