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涟大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大民初字第723号原告何某,护士。被告李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亚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新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