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月霞 、李正强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士红,赵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士红,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赵占领,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隆计征决字(2013)第07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白士红、赵占领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7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7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王运兴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