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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沃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沃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