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邯山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张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张玉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贾炳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建国、袁志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潘世杰审判员  范云涛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