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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缑仕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缑仕斌,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再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芦瑾,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仕斌,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9号院1号楼3层写字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再华、芦瑾,被上诉人缑仕斌之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庞 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