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严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光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