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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牛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唐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