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牛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唐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