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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陆某甲,男,193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陆某乙,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诉被告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