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陆某甲,男,193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陆某乙,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诉被告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