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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谭福庆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福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4号罪犯谭福庆,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福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月8日以罪犯谭福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福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福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