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冬香、王桂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冬香,王桂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徐冬香。申请人王桂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冬香与申请人王桂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胜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冬香与申请人王桂先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经义乌市佛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桂先于2014年1月13日归还徐冬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4月29日(农历4月1日)前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二、如王桂先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徐冬香有权以王桂先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利息的本金按4000元计,从1995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基数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