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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玉英、范桂珍等与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黄岗村百院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英,范桂珍,范桂华,范桂生,范桂云,范桂发,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黄岗村百院组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杨玉英,女,193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桂珍,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桂华,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桂生,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桂云,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桂发,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黄岗村百院组村民组。负责人:范春生,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英、范桂珍、范桂华、范桂生、范桂云、范桂发诉被告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黄岗村百院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0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杨玉英、范桂珍、范桂华、范桂生、范桂云、范桂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林 岚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