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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学泉与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泉,郭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泉,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林,男,汉族,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英文。上诉人杨学泉与被上诉人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学泉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学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为326元,由上诉人杨学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佳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