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学泉与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泉,郭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泉,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林,男,汉族,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英文。上诉人杨学泉与被上诉人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学泉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学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为326元,由上诉人杨学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佳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