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0号原告盘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被告冯某某,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