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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李亚军、李世军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新,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新。被执行人李亚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军支付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负担执行费125元,共计154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由李亚军承付的15463元三项费用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新同意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