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沈锋与沈士钧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3号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沈锋。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沈锋申请宣告沈士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锋称,被申请人沈士钧系申请人的父亲,2008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自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李园一村XX号XXX室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12月16日家属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沈士钧死亡。经查,沈士钧,男,1930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李园一村XX号XXX室,系申请人沈锋的父亲。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寻找沈士钧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士钧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沈士钧因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其儿子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士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强祥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人民陪审员 金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春凯审 判 长 王强祥人民陪审员 金 莉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春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