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与庄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庄喜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王玉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英涛,系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峰,系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庄喜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与被告庄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后)、保全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诗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