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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5号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市蓬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徐大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恒隆街3号。负责人苏学彬。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井泉三路4号D1室。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被告重庆市蓬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大路街道三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顾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市蓬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江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