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赫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易某犯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赫刑初字第77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3]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与周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见赫山区海苑路聚情网吧前的一辆牌照为湘HC35**的白色日产兰鸟U12型小车(以下简称兰鸟小车),停放在此已经有两个月了,都不知道车主是谁。被告人易某提议将兰鸟小车偷走变卖到报废市场去,易某要周某用铁丝把兰鸟小车车门打开,李某某要周某把兰鸟小车的电瓶拆下来放到自己的“车博汽车美容装饰”店,经常在李某某店内洗车的“小强”拆走了CD机和坐垫。被告人易某试图转动兰鸟小车方向盘但转不动,李某某见状用锤子将兰鸟小车的方向盘锁芯锤掉。被告人易某还借来一辆黑色小车,叫陈某(另案处理)用一根绳将两车连结起来,易某开着黑色小车,陈某在兰鸟小车上掌握方向盘,将兰鸟小车拖到益阳市金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变卖得款1500元。被告人易某将所得赃款挥霍。经物价鉴定,该兰鸟小车价值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兰鸟小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车主刘某,被告人易某还赔偿了刘某4000元,刘某对被告人易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李某某、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益赫价认鉴[2013]2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车辆信息,销赃得款的收条,赔偿款的收条,谅解书,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1)资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及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易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建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