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岳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上海同兰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