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学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学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8号原告高某某,男,200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学生,现住临西县。法定代理人高尚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系高某某之父。被告付学青,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付学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