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经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2号刘某某:你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你没有劳务输出资质、以个人身份参与非法经营的事实错误,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侦查阶段供述及张某某证言均证实你仅以个人的身份参与外派劳务合作,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濮阳中康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外派劳务资质,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濮阳中康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也没有经过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的委托授权,一、二审裁判认定你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