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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新华、欧阳望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2013)望执字第849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华,欧阳望平,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华。申请执行人欧阳望平。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负责人刘宪武,组长。申请执行人吴新华、欧阳望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办事处廖家坪村十六组银行存款3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