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君与金煜、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吕淑兰,金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陈君。被告吕淑兰。被告金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吕淑兰、金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君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君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已减半),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205元,由原告陈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