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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晓梅、黎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李晓梅,黎奕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负责人何棋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焜洪,男,50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跃,女,46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行职员。被告李晓梅,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奕林,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李晓梅、黎奕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于2014年1月13日以被告李晓梅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孔凡森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