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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志昌与被执行人周立新民借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昌,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夏志昌,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68年7月2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夏志昌与被执行人周立新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宁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相应款项。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1)宁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