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志昌与被执行人周立新民借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昌,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夏志昌,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68年7月2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夏志昌与被执行人周立新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宁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相应款项。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1)宁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