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老年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嵊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亦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支伟峰、钱利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嵊州市老年协会,地址嵊州市。负责人张法汀。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3)1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在2012年5月上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集体土地(土名:双连塘)380.55平方米动工建老年活动室和婚丧喜事活动场所,至2012年11月下旬已建成五间平房,共计建筑占地面积380.55平方米。经审核,该地块地类为基本农田、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用地。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80.5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人民币10724.90元。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经催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亦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非法占用的380.55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380.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罚款人民币10724.9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3)159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对在非法占用的380.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0724.9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在非法占用的380.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对嵊州市崇仁镇滨桥村老年协会欠缴的罚款10724.9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李荣正审判员 章志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