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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71号原告: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平。被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98元,由原告象山平安联托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