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新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王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宏,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宏给付519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执行费6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勇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王新宏45000元,剩余6930元申请执行人张勇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98元、执行费679元由被执行人王新宏交纳。故(2013)临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