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春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春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698号罪犯曹春雨。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满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春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文焕及被告人曹春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止。本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1月27日。截止提请假释之日,该犯实际服刑七年,余刑三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振东、牛成军,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春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罪犯曹春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载明,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春雨自入监至2013年7月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0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百分考核台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同意适用假释并负责监管。本院认为,罪犯曹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对被害人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依法适用假释并负责监管。故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春雨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