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青山、李俊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山,李俊娟,李久安,周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裕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山,男,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李俊娟,女,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李久安,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柏乡县人。被执行人周建朋,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8)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2694元或提取、扣留其收入40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