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坪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仁保诉被告安康烟草公司镇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杨仁保被告安康市烟草公司镇坪分公司。本院在审理杨仁保诉被告安康市烟草公司镇坪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许。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