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昌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范某甲,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洪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6日生一女范思敏。2010年6月原、被告分居,范思敏随被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二、范某乙随被告范某甲生活,原告杨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已执行)。三、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康洪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田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