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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孙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其位于本区武湖农场下庙小区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胡某出售“麻果”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塑料管包装红色片剂2包、毒资人民币5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共重0.75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表、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