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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被执行人郭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郭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波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