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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冉俊德、李代兰与彭一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俊德,李代兰,彭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冉俊德,男,生于1965年3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代兰,女,生于1964年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彭一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彭一建未按期全部履行(2013)岳池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一建在岳池县农村行用合作联社普安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