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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调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世华与被执行人柯炳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华,柯炳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调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苏世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柯炳煌,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苏世华与被执行人柯炳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251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代垫诉讼费公告费1504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委托福建华宏达拍卖行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柯炳煌所有坐落于永安市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但该财产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登记参加竞拍而流拍。现经执行,该房产由钟彬贞以880000元买受,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880000元,尚余386045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镇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