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赵伟诉谭海涛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谭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沽民初字第26号原告赵伟,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白土窑乡新华村,身份证号:1307241985********。被告谭海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白土窑乡四道营村,身份证号:1325231981********。原告赵伟诉被告谭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赵伟、被告谭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伟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谭冉,现年6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海涛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谭冉,现年6周岁。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