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金香与赵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赵西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新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周金香。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西东。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宫英博,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新海。原告周金香与被告赵西东、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新海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未提交其有效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毅人民陪审员 栾梅青人民陪审员 孙金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