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曹永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永强,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2013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字[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永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受理后,由审判员佘占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立玺、人民陪审员吴净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庞雪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龚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11时许,按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陈官营派出所民警前往西固区广家坪山上救助一名叫张某某的老人,在救助过程中,赵某获知张某某儿子曹永强的电话,并多次联系曹永强。当日13时许,赵某和曹永强在二人约好的地方西固区深沟桥43路车站附近见面后,赵某劝说曹永强将其母亲接回家,该曹拒绝并转身离去,赵某赶上去再次劝说时,该曹用一把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赵某捅伤后逃走。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之损伤属重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赶往曹永强藏身地崔家崖798号院子实施抓捕,该曹持刀拒捕,逃至崔家崖大户村口铁道北侧后继续拒捕,并将一名抓捕民警朱某某捅伤,将另一名抓捕民警刘某某用石块砸伤。当日16时许,抓捕人员将该曹制服并抓获归案。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之损伤属轻伤。刘某某之损伤未达到伤情鉴定标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永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列举的证据无异议。且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伤情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永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永强7-9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11时许,按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陈官营派出所民警前往西固区广家坪山上救助一名叫张某某的老人,在救助过程中,赵某获知张某某儿子曹永强的电话,并多次联系曹永强。当日13时许,赵某和曹永强在二人约好的地方西固区深沟桥43路车站附近见面后,赵某劝说曹永强将其母亲接回家,该曹拒绝并转身离去,赵某赶上去再次劝说时,该曹用一把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赵某捅伤后逃走。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之损伤属重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赶往曹永强藏身地崔家崖798号院子实施抓捕,该曹持双刀拒捕,逃至崔家崖大户村口铁道北侧后将一名抓捕民警朱某某捅伤,将另一名抓捕民警刘某某用石块砸伤。当日16时许,抓捕人员将该曹制服并抓获归案。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之损伤属轻伤。刘某某之损伤未达到伤情鉴定标准。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3年6月4日13时40分许,公安民警接报:公安民警赵某带领协警出警时被人在兰州市西固区深沟桥43路车站对面马路边持刀捅伤,嫌疑人逃跑,民警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4日立案侦查。2、报案材料、接警记录单:2013年6月4日11时许,有人报称有位60多岁的老人找不到家,要求民警出警。民警赵某带协警出警劝说老人的儿子曹永强将其母亲带回家,该曹不听,并用尖刀将民警赵某捅伤后逃离现场。民警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3、抓获经过:2013年6月4日下午,公安民警组织警力抓捕被告人曹永强,该曹在抓捕的过程中将两名民警致伤,并手持尖刀拒捕,最终公安民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庄大户铁路北侧的护栏边一举将其抓获。4、户籍证明:被告人曹永强出生于1977年1月17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曹永强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情况说明:2013年6月4日公安民警从曹永强处扣押木柄尖刀两把并随案移交。从曹处扣押的两把尖刀上分布有血迹。公安民警又在其租住屋床下提取崭新的尖刀两把。7、情况说明:2013年11月16日西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出具情况说明: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未达到伤情鉴定的要求,故无法鉴定。8、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情况:该现场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深沟桥火车站涵洞北侧15米处马路东侧。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19日经指认人曹永强指认案发现场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深沟桥火车涵洞北侧15米处马路东侧。其持刀拒捕现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铁道北侧。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4日经辨认人张某某辨认当日持刀捅伤民警赵某的人就是被告人曹永强;2013年6月6日经辨认人颜某某辨认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798号院内租住的人员就是曹永强。2013年6月8日、6月19日经辨认人张某某、曹永强分别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2013年6月22日经辨认人赵滨辨认持刀捅伤自己的就是曹永强。9、鉴定意见:公(兰)鉴(法)字(2013)0025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在送检的曹永强携带的编号为1号尖刀刀刃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及混合DNA分型,经遗传统计学分析,其中包含含有与曹永强和赵某相同的DNA分型。在送检的曹永强携带的编号为1号尖刀刀把上的可疑血迹、编为2号尖刀刀刃上的可疑血迹和编为2号尖刀刀把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血迹为曹永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兰)公(西)鉴(法)字(2013)F000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赵滨现有之损失属重伤。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赵某所受伤情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伤残;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朱某某之损伤属轻伤。10、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陈述:2013年6月4日11时10分,我接110指挥中心派警,西固区广家坪有个老太太躺在马路边要求救助。接警后我和综治员张靳鸿开车去了广家坪,询问了老太太的基本情况,然后从老太太的行李中找到了一个电话,从老太太口中说他儿子叫曹永强,我就用我的电话打了这个电话,打通后,我问对方是否认识曹永强,对方说认识。我就让他帮忙通知曹永强,对方就答应了,后来曹永强就来了,我就让其接他母亲回家。曹永强不管就要离开,我上前劝说,曹永强就把我捅伤了的经过。1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协警)询问笔录陈述:我来刑侦大队一中队是提供陈官营派出所民警赵滨带领我救助一名老太太时被捅伤的情况。赵某被捅伤时间是2013年6月4日13时30分左右。被20多厘米长的刀捅伤的。是一把单刃刀,刀把是黄色的。2013年6月4日11时10分,值班民警赵某接110指挥中心派警,赵某着警察制服携警车带领我出警,在出警的过程中赵某想先将姓曹男子带至派出所沟通教育后将其母亲领回家,就在这时候,该男子逃跑,我们进行追赶,在追上该男子后,该男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民警赵某捅伤。证人马某某来询问笔录证实:我在西固广家坪养鸡场附近路边的水沟里发现躺着一个老奶奶,我连续好几天都看见那个老奶奶躺在那儿,我觉得她很可怜,昨天(2013年6月3日)我就买了两个馒头、两瓶矿泉水给她吃,顺便也问了一下那老奶奶家里有没有人,老人说她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我就问她,你儿子怎么不管你,老人说儿子搬家,我再问她时,老奶奶再什么也不说了。到了今天早晨,我又看见那老奶奶躺在那儿,于是,我就拨打110请求警察帮助。我打完报警电话后,没过多久,就有两个人开警车到了广家坪,其中有一名个子矮的人穿警察衣服。警察到了后,矮个子警察就问我是不是我报的警,于是,我就把老奶奶的情况给他说了。之后,警察就开始问那老奶奶有没有身份证。老奶奶就把一张老式的身份证给了警察,警察也做了记录。警察又问老奶奶有没有儿子姑娘电话,老奶奶就把随身携带的一个布袋打开,从一本书里找到了一些纸条,然后警察问你儿子叫什么,老奶奶说姓曹,具体曹什么我没听见。然后,警察就给姓曹的打了个电话,电话没人接。之后,警察又拨了一个纸条上的另一个电话,问对方知道不知道姓曹的人在什么地方,对方说在秀川。然后,警察在电话里让对方联系一下姓曹的人,并让姓曹的人回电话,结果电话没回。过了一会儿,警察又打了刚才打通的电话,结果电话说了一会儿挂了。然后,警察就给老奶奶说:你在这儿等着,等一会儿你儿子就来接你了。说完,警察就说先到深沟桥接老奶奶的儿子。于是,我们见警察走了,我也就回厂子了。我下午3点多左右出来的时候,没看见那老奶奶。证人张某某(被告人母亲)询问笔录:2013年6月4日中午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后来来了一个警察向我问话,并说要救助我,将我送回家。警察都向我询问了什么我忘了,但我向警察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电话号码是多少我忘了。这个电话是我儿子给我的,说是打这个电话就能找到我儿子,警察就当着我的面打了电话。我儿子叫曹永强,属相是蛇,30来岁,具体哪一个我也不知道。证人朱某某询问笔录:2013年6月4日中午,我在兰州市西固区43路公交车终点站等着拉人,我就看见有两个警察在车站站着和一个身穿黑夹克的人说话,说了一会之后我看见那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子离开警察走向马路中间,手指在那骂警察,骂完就走了,这时一个警察就向那个穿黑色夹克的人走了过去,警察刚把手搭到那个人的肩膀上,我就看见穿黑夹克的那个人转身拿着刀朝警察的左腹部处捅了一刀,捅完后就跑了。这时那个被捅的警察就捂着腹部坐地上看,然后我就看见另外一个警察去追那个逃跑的人,过了一会追的那个警察就回来了,应该没追上。然后我就离开了。被捅的人因为穿的警服,而且身旁就是警车,所以我就知道他是警察。警车的车号我没记。被捅的警察有什么特征,我没注意。被捅伤的这个警察我认不出来,我离他们大约有20米左右。那个穿黑夹克的人年龄大约30来岁,但是其它特征就看不清了,因为我也离得比较远。捅警察的这个人,离得远我认不出来。那两个警察和那个穿黑夹克的人都说了什么,我没听清楚,离的太远了。证人曹某某询问笔录陈述:我认识曹永强,我们是亲戚,曹永强是我堂哥。2013年6月4日中午11时许,一个自称是西固公安局陈官营派出所的警官给我打电话,说找到了曹永强的母亲,目前没人管,让我帮忙联系一下曹永强去接他母亲,我就同意了。我和警察通话结束后就马上给曹永强打了电话,并告诉他警察找到他母亲了,让他尽快去深沟桥接他母亲,同时我也把警察的电话告诉了曹永强,但是过了半个多小时,曹永强一直就没去接他母亲,期间警官就一直给我打电话,问我曹永强为什么不去接他母亲,我就一直给曹永强打电话,催他尽快去接他母亲,后来警官实在等不住了,就又给我打电话,向我索要了曹永强本人的电话号码,之后我和警官就再没联系过,以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证人颜某某询问笔录:2013年6月4日下午15时许,我在家,来了几个警察给我一张照片问我认识不,我当时害怕了,也没细看,就说不认识。警察就上二楼查房了,刚到二楼看见曹永强出来了,其中一个警察就上去问曹永强,我就看见曹永强拿出刀刺向那个警察。这时另一警察就上去抓曹永强,曹永强又朝这个警察刺了一刀,然后就跑了。我当时吓坏了,就看见警察追出去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曹永强为什么要捅警察,我不知道。证人袁某某询问笔录:我来反映情况。在2013年6月4日13时40分左右,我在深沟桥50路汽车站附近,我看见一个身穿警察制服的人坐在路边,地上、身上全是血,过了一会就倒在地上了。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2013年6月4日13时40分左右,我和我同事袁某某在深沟桥50路汽车站附近,我们看见一个身穿警察制服的人坐在路边,地上、身上全是血,过了一会就倒在地上了。12、被告人供述与庭审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所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来源清楚,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公安民警接到指令救助被告人曹永强母亲,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曹永强,在公安民警做工作要求其把母亲带回家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永强不听民警的劝说,持刀将民警捅伤,致民警伤残等级为四级的重伤;后在公安机关抓捕时又持刀将另一民警致轻伤,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曹永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柄尖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佘占总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人民陪审员 吴 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