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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兰、李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本院在审理李兰与李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