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兰、李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本院在审理李兰与李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