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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如皋市磨头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磨头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高兴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584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磨头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会清理小组),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内。负责人:柯永华,组长。被执行人高兴正(又名高正元)。关于如皋市磨头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高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皋磨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86元,执行费59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