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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会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窦松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窦松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萨会民初字第8号原告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小区×期×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崔淏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兆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市×区×庄。被告窦松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公司食堂职工,住×市××区×街×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区××镇×村西干线西。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涛,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松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昆仑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彦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