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李福生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李福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立新,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李福生,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李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艳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本院已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程 彦 彬人民陪审员 商 淑 华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