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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唐克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克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2号罪犯唐克斌,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克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唐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唐克斌获得嘉奖22次;2011年12月获得记功;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克斌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克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