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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1783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卓奕呈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南关区东门路8号,102、102A室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卓奕呈所有的车辆吉AMR3**号帕纳美拉43605cc小轿车。吉A001**号红旗牌CA7300N4小轿车。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车辆,吉A8A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大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申恩泉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