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卓奕呈、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1783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卓奕呈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南关区东门路8号,102、102A室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卓奕呈所有的车辆吉AMR3**号帕纳美拉43605cc小轿车。吉A001**号红旗牌CA7300N4小轿车。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车辆,吉A8A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大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申恩泉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