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与罗芝文自然资源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定市兴华三路。法定代表人陈定四,男,局长。被执行人罗芝文,男,44岁,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罗芝文作出的罗国土资处字(2013)1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罗芝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审 判 员 刘 祺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来源:百度搜索“”